近日,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發(fā)布的長銀罰字〔2017〕第2號行政處罰書顯示,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島支行在經(jīng)營過程中,違反了《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為:(六)超過期限或未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賬戶開立、變更、撤銷等資料”的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長島縣支行決定對煙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島支行給予警告,并處以1萬元罰款。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日期為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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